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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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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交建〔2016〕27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办的有关要求,省厅组织开发了“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目前,普通公路、水运子系统已通过测试,即将上线试运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各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

  二、系统登录

  1、登录网址:http://58.49.53.37/CISS/login.jsp或者由省交通运输厅主页“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页面登录。

  2、用户名。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市州交通运输局账号由厅信息中心分配。项目建设单位账号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分配。标段账号由项目建设单位分配。参建单位向厅信息中心申请账号。各单位登陆后请自行修改密码并完善相关信息。

  三、基本信息录入

  1、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交通运输系统“廉政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2、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及时申请账号,录入并更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标段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质性开工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申请项目账号,按照建设单位机构设置的要求,及时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系统“廉政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将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管理、设计变更、建设资金管理、质量监督、交工验收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在系统中录入。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录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遗漏、虚报信息和隐瞒关键信息。本系统正式运行时,后期开发了与之配套的软件,将上述应公开的内容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在外网向社会公开。

  四、信用档案管理

  1、各项目建设单位是信用评价的主体,也是征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信用档案的管理,在初始信用档案的录入、维护等方面抓好落实。要按照规定将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地在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库。其中在招投标、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等正式文件录入系统后,应根据评价规则、评价标准,完成信用档案的初始识别工作,标注出每一份信用档案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

  2、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机构要充分认识信用档案是信用信息系统的核心,是公平、公正开展信用评价的关键。在审核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把好审核关,及时解决建设单位在信用档案录入和更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力求使信用档案真实、准确,为客观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奠定基础。审核人员必须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信用档案情况动态审核,对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信用档案初始识别或信用档案明显存在虚假等情形的及时退回,对符合要求的信用档案及时上报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同时,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完成本级信用档案的上传和初始识别工作,即将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项目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等作为信用档案上传系统和初始识别,按管理权限上报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

  3、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审核人员必须根据上报的信用档案情况动态审核,对未完成信用档案初始识别或信用档案明显存在虚假等情形的及时退回,对符合要求的信用档案,按照评价标准及时做好对标审核工作,完成信用档案最终识别、数字化和入库工作。同时,应完成本级信用档案的上传、初始识别和最终评定工作,即将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对项目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等作为信用档案识别评定入库。厅质监局应完成本级信用档案的上传、初始识别,其信用档案的最终评定工作分别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负责。

  4、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5日内,作为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并上传行政处罚相关认定文书扫描件。作出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的,也按上述流程上传信用信息系统。

  五、信用评价

  1、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评分,并将结果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省管港航项目直接上报省港航局。评价依据来源于日常管理的信用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

  2、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审核上报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分,依据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档案,客观公正的评定其他信用行为评分,并将上述初评分上报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

  3、省公路局和省港航局完成全省参评企业的信用初评分审核后,省厅组织业内有关专家开展专家评审,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告,并将最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重要制度安排,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有利于创新市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营造公平、公正的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系统应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力量,落实专人,严格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管理,把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抓实抓好。

  2、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特别是项目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总监、高监等关键信息必须及时更新,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15日/1次。各项目建设单位对信用档案的更新一般不超过1月/1次。各信用档案审核部门对上报的信用档案必须在5日内审核完毕。

  3、信用信息系统开发时将部分市场监管工作流程纳入其中,省厅将根据系统在全省的应用情况,给有关单位配备手持式数据终端设备,配套应用于项目监督管理。各监管单位要积极应用信用信息系统,共享数据信息,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监管单位监督检查一般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检查完毕后必须及时上传本级信用档案,完成信用档案的入库工作。

  4、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填报审核和更新情况自动预警功能,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审核或更新的,系统将自动报警。省厅将对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发现有工作不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第一次在系统内通报,第二次在外网通报并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次将联合纪检监督部门按照履职尽责的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5、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顺利运行的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必须确定专职维护人员,即每个系统用户确定1名专职维护人员担任联络员,建立专职联络员制度。各系统用户填写好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报省公路局和省港航局。联络员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省公路局和省港航局。

  6、由于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1)政策咨询:省公路局建设处李坚炜,电话:027-83461662,13277951504,QQ:435696042

  省港航局建设处胡成立,电话:027-83465377,18602710349,QQ:407873223

  厅信息中心丁璐璐,电话:027-83460037

  厅建设处苏德俊,电话:027-83460357

  (2)技术支持: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何雅天,电话:18613969648,QQ:162090512

  (3)湖北信用系统交流QQ群: 59744510。

  附件:专职联络员信息表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19日